问题 | 政府强制拆建农村房屋怎么办 |
释义 | 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合法强拆的,被拆迁人对此可以提出异议。法院根据异议审查或听证,作出裁定。 一、目前法律规定中房屋拆迁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房屋征收中强制拆迁问题主要有:强制拆迁需要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送达决定书;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召开联席会制订执行措施并作好被拆迁人最后一次说服工作;张贴强拆公告,实施强制拆迁。 二、强拆强拆法定程序 房屋强制拆迁程序:申请、审查、组织听证、报批、证据保全、法院作出决定、实施。 (1)行政强迁,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2)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迁。实施强迁的同时,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同时实施。 三、管辖权异议上诉向哪个法院提出来 管辖权异议若被驳回,想上诉应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提出来。对于执法人员就会在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之内作出裁定,如果对裁定有任何不服的话,那么就需要在裁定送达后的十日提提出上诉,这样才能依法受理。 对待管辖权异议,法院的处理如下: 1、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即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两个或以上时,法院则依职权迳行移送至其认为合适之法院; 2、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 3、若属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异议的,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上级法院应当通知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受诉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受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管辖权异议上诉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来,人民法院会在三十日之内作出裁定。对于管辖权异议成立后,法院会根据具体管辖的规则,将案件移送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办理,并作出相应的裁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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