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抑郁症看守所收吗 |
释义 | 有抑郁症不影响被拘留,法律没有规定患有抑郁症不可以拘留。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要看身体条件是否适合收拘,病情严重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待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拘留决定。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具体来说拘留所不予关押的疾病类型主要指以下这些疾病: 1、患有精神类疾病的,比如严重的抑郁症,精神分裂,间歇性精神,癫痫疾病等等不予关押; 2、各种类型的严重的心脏疾病不予关押; 3、严重的高血压疾病不予关押; 4、严重的肺结核等器官,肺部疾病等严重呼吸类型的疾病不予关押; 5、严重的各种肝脏类型的疾病不予关押; 6、严重的肾功能疾病不予关押; 7、严重的脑血管问题导致的各种疾病不予关押; 8、脊髓等神经元疾病导致的瘫痪等疾病不予关押; 9、白血病患者等疾病不予关押; 10、严重的糖尿病类型的疾病不予关押。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第十九条 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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