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户口迁移需持相关证明办理,如结婚证、房卡、注销户口通知单等。包括入伍、退伍、刑满释放等情况,还需原户口注销证明。大中专学生入学、分配落户,需持入学通知书或派遣证。录用公务员、职工迁移,需持录用证明及调动情况登记表。收养、解除收养关系、离退休人员迁移,需持相关证明。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有关的迁移,需提供相应证书和证明。 法律分析 户口迁移,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2.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3.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4.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15.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结语 户口迁移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原则。迁移时,公民需持相关证明办理手续。如婚迁需持合法结婚证,分(购)、建房迁移需持房卡或住房证明。出国(境)注销户口需持注销户口通知单,回国(入境)落户需持定居证或相关证明。退伍、复员、转业、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等落户需持相关证明。大中专学生入学、分配、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需持相应证明。收养、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需持收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需持离(退)休证。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迁移需持相应证书及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