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口迁移可以直接到当地派出所吗 |
释义 | 简短概括:本文主要介绍了户口迁移的具体办理方式,根据迁入地的不同情况,分为从本市其他区县迁入和从重庆市外迁入两种情况。对于前者,可直接在网上办理迁移手续,不需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对于后者,需要携带原迁出地公安机关签发的《迁移证》、个人《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文章还提到了户口登记的法律依据和户口登记的单位和责任分工。 法律分析 (一)户口从本市其他区县迁入的,经拟入户所在地派出所审查符合迁移条件的直接实行网上迁移,不需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二)户口从重庆市外迁入的,凭原迁出地公安机关签发的《迁移证》、本人《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户口迁移的办理方式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对于户口从本市其他区县迁入的,符合迁移条件的可以直接在网上办理迁移手续,无需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而户口从重庆市外迁入的,则需要凭借原迁出地公安机关签发的《迁移证》、本人《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前往户籍所在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根据条例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由户主负责申报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关于领取户口迁移证缴纳工本费项,公安部于1975年9月15日“关于取消户口迁移证收工本费的通知”中已予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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