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企业法定代表人 仅仅是处理公司事务的代理人,对 公司的债务 不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 法定代表人 是 公司的股东 ,则需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债务承担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 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