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安置房赠与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赠与公证申请所需:赠与人身份证件、赠与书、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如为共有财产,需共有人同意书面意见;如为集体所有物,需提交集体成员同意书面意见。 法律分析 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赠与书; 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 拓展延伸 拆迁安置房赠与的法律义务与限制 拆迁安置房赠与的法律义务与限制是指在拆迁过程中,政府或拆迁单位向被拆迁人提供安置房,并将其赠与给被拆迁人的行为受到法律的规定和约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拆迁安置房赠与必须符合以下义务和限制:首先,政府或拆迁单位有义务提供合适的安置房,确保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需求得到满足。其次,被赠与人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使用和管理安置房,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此外,赠与的安置房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不得用于商业经营、不得违反城市规划等。这些法律义务和限制的存在,旨在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结语 赠与公证申请人应提供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赠与书、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若赠与物为共有财产,则需提供共有人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若赠与物为集体所有,则需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拆迁安置房赠与的法律义务与限制包括政府或拆迁单位提供合适的安置房、被赠与人按法律规定使用和管理安置房,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并受到一定的限制,以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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