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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犯罪记录是指哪些?
释义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我想问一下,个人独资企业的审计征收和之前的核定征收有什么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方式分为以下两种:1、常规的查账征收,查账征收也是所有企业适用的所得税计算方式,是根据公司的进项、销项以及各项扣除、不征税、免税部分后再计算的,所以有的公司在拿不到进项的时候,其成本就不够,所得税就非常高;2、核定征收方式,这种就是在公司账目不齐全,账目混乱,税务无法准确核算其实际的成本利润,不看公司的进项成本,而是直接依据其行业的利润率给定的一个征收税率计算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情形有什么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5、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你好社会人员通过法律考试后,去律师事务所当实习律师。实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实习基本分两种情况。一是实习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这种实习中,实习人员必须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目的在于增强从事这些专业工作的熟练度,以便将来能够较为独立地从事这样的职业。存在类似情况的还有律师、医师等等。另外一种是实习人员出于学习或者以后工作的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如大学生的毕业实习等。对于这种实习生与单位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 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这里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而学生以完成学业为主要任务,不是以打工获取劳动报酬为生,不以就业为主要目的,因而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法定审判期限和实际审计天数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实际审理天数,是指案件涉及办理的自然天数,一般是从法院受理立案开始计算,截止到实际作出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我们来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我们报告了定制产品。由于不符合要求,举报人要求我们互相立案调查。你的律师,法律依据是什么?我们负责还是他应该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可以到法院去起诉他。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
    你好,请问,在民事司法鉴定中,经法院、原被告共同确认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鉴定,出具检测报告。这种情况合法吗?这份检测报告有法律效力吗?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法律规定司法鉴定不可以造假,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该内容由 李光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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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1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