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告诉才处理谁受理法律上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在《刑法》分则中,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且只能有四个罪名。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处理自诉案件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而被告人还可以向自诉人提起反诉。 法律分析 一、关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的是什么?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在《刑法》分则中,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且只能有四个罪名,包括侮辱、诽谤罪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罪。但是,侮辱、诽谤案件中,若案件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则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而暴力干涉婚姻致人死亡和虐待致人死亡案件,也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自诉案件除了以上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外,还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干涉通信自由案、侵犯知识产权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遗弃案,已经侵害公民人身与财产权利法定刑为3年以下的各种犯罪。 二、自诉案件的分类 1、公诉和自诉 在我们国家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如果没人向法院“告状”,法院则不予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某些刑事案件,必须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否则,法院则不予受理。 2、不告不理 “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条基本原则。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对自诉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宣判前,对于前两类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第三类不能调解,但是可以和解,三类案件都可以撤回起诉,由法院审查;被告人还可以向自诉人提起反诉。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因此第三类案件不适合反诉。 我国相关法律针对自诉案件的分类一般是分为了公诉和自诉,不告不理。一些案件必须是受害者自己告诉后才能被受理的,否则相关部门是不予处理,除非受害者的收到重大伤害或者被迫害后,相关执法部门才能提起诉讼。这也告诉我们法律赋予了我们这个权利我们就应该去享用和维护。 拓展延伸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可能会被控告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在这些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时会选择反诉,即控告原告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提起反诉。反诉应当以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所提起的自诉案件为依据,提出与自诉案件同样的事实和理由。 在反诉案件中,被告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侵犯了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身的权益,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如果被告人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原告的诉讼行为构成犯罪,那么被告人可以作为反诉被告人提起反诉。 需要注意的是,反诉案件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以及自诉案件的第三人可以作为反诉被告人。此外,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另案审理。 总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提起反诉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且在另案审理时,人民法院应予告知被告人。在反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应依法出庭应诉,维护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合法权益。 结语 这段话主要介绍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分类及其相关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四个罪名,而自诉案件则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在处理自诉案件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而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最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但第三类案件不适合反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03-25)\t第七条\t被诉行政行为不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指导和释明,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人民法院释明仍不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立案,也可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1993-09-15)\t第十八条\t民族乡应当积极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搞好优生优育优教,提高人口素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02-06)\t第五条\t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二)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三)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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