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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大理居住证办理进度查询
释义
    摘要:大理居住证持有者可以通过携带身份证到居住证办理地点查询办理进度,并需提前电话咨询确认所需资料。大理居住证办理分为网上和现场申请两种步骤,网上申请需要填写个人信息和提交证件,而现场申请需要携带办理材料到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福利包括享受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服务、机动车驾驶证和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公共交通乘车优待手续、一孩生育手续、投资创业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政府确定的公共服务。
    法律分析
    想要查询大理居住证的办理进度,申办人需要携带自己的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到居住证办理地点进行查询。
    温馨提示:前去服务网点查询前,可以先打电话咨询,以确认需要带什么资料。
    延伸阅读:
    大理居住证办理的详细步骤是什么
    网上申请步骤:
    步骤一:网点查询。
    点击进入“云南省公安厅-户政E网办证厅”;选择相对应的居住证城市;
    步骤二:选择办事事项。
    选择“居住证办理”项;阅读详细的办理情况;“我已阅读并同意以下各项”打勾,点击“开始业务预约”;
    步骤三:填写个人信息;
    所需填写的信息包含:办证公民身份证号、办证公民姓名、住址、手机、电话、预约日期、E_mail、户籍地派出所、验证码;
    注:*表示必须填写项目。
    步骤四:证件领取.
    提交后办事民警会以手机信息方式通去办理窗口办理;
    更多的办证窗口可点击一下链接进行查询:
    网点申请步骤:
    居住证申领者携上述办理材料到居住所属地的公安户籍派出所以及委托机构进行申请;材料审核通过者7个工作日发放证件。
    那大理居住证持有者到底能享受哪些福利呢
    办理居住证享有的公共服务:
    1.《大理州临时居住证在本市享有以下公共服务:
    (1)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服务;
    (2)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2.《大理州居住证除享有《大理州临时居住证在本市享有的公共服务外,还享有以下公共服务:
    (1)办理公共交通乘车优待手续;
    (2)办理一孩生育手续;
    (3)享受各类投资创业优惠政策;
    (4)经市政府确定的可以享有的其他公共服务。
    拓展延伸
    近期,大理市开始实行居住证制度,对于外来人员而言,通过申请领取居住证,可以在大理市内享受更加便利的交通、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但是,如何具体流程和步骤呢?
    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近照等相关材料,前往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需要填写《大理市居住证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并领取居住证。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享受办理公共交通、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同时,在办理其他手续时,也可以享受便利。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有弄虚作假、违规转借等情形,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同时,居住证的办理也与当地的人才引进政策等相关,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进行申请。
    结语
    想要查询大理居住证的办理进度,申办人需要携带自己的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到居住证办理地点进行查询。温馨提示:前去服务网点查询前,可以先打电话咨询,以确认需要带什么资料。若您对大理居住证的办理流程有疑问,可以在网上进行咨询。大理居住证持有者可以享受以下公共服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服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公共交通乘车优待手续;办理一孩生育手续;享受各类投资创业优惠政策;经市政府确定的可以享有的其他公共服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02-06)\t第四十二条\t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11-05)\t第五条\t同一房屋多次转移登记,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及后续转移登记行为一并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就在先转移登记行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因保护善意第三人确认在先房屋登记行为违法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的起诉。
    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未就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03-25)\t第五条\t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其他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之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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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