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浙里办居住证续办流程如下: 1、到居住地的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2、居住证受理点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和打印受理回执; 3、制证部门制作居住证; 4、办理人凭受理回执到居住证受理点领取居住证。 居住证需要在发证派出所续签。首先要准备居住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以及租房合同等材料;然后到当地的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登记中心进行申请,工作人员核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确认受理后,会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审核;最后在规定时间内,到申请地领取新的居住证。 《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1年之日的前1个月内,向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持证人的就业、居住、就读情况发生变化从而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不符合申领的理由 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需要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证件使用功能才可以恢复,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时间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