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缓刑期间剥夺政治权利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的 |
释义 | 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的期限从从缓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一、刑期计算适用情况有哪些 刑期的计算使用情况如下,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自从判决确定当天开始计算执行。如果实行管制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期间相同,同时执行。期满后,政治权利就可以恢复。如果是因为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从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应该如何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判处死列,无期徒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从判决生效时计算;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自主刑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与管制同时计算;管制的刑期从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等于管制的期限,同时执行; 3、处拘役,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届满,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自主刑执行期限届满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三、缓刑是附加刑吗 缓刑不是附加刑。缓刑,是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而非刑罚种类。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附加刑的种类,即指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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