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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公司能否同时经营人身和财产保险业务
释义
    不可以,不能同时经营人身和财产两项保险业务。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风险提示: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人身保险业务或者财产保险业务以外的下列再保险业务:(一)分出保险;(二)分入保险。
    外资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哪些保险业务
    外资保险公司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业务范围,可以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经营下列种类的保险业务:(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外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经营大型商业风险保险业务、统括保单保险业务。风险提示:外资保险公司只能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活动。同一外资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外资保险公司可以依法经营法律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一)分出保险;(二)分入保险。
    保险公司可以做哪些业务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保险公司的业务有以下的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风险提示:一般来说保险人不能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同时也经营财产保险业务。除非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得到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那么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哪些业务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二)代理收取保险费;(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风险提示:保险公司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除同一保险集团内各保险子公司之间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外,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代理一家人身保险公司业务,一家人身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代理一家财产保险公司业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律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二)注册资本符合法律要求,且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托管;(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规定;(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五)公司名称符合法律要求;(六)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的任职资格条件;(七)有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九)有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风险提示: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规范使用机构简称,清晰标识所属行业细分类别,不得混淆保险代理公司与保险公司概念,在宣传工作中应当明确标识“保险代理”字样。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保险公司的业务有以下的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该内容由 郭大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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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1: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