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产税,即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其“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种税。征收方法有两种:1、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从价计征,适用税率1.2%。计算公式为全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房产原值(不扣除折旧)乘以(1-扣除比例)乘以1.2%。2、以房产租金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12%。计算公式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房产租金收入乘以12%(或4%)。另外,个人出租住房用于居住的,减按4%的税率进行征收。个人自住房屋免征房产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