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许昌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该文介绍了许昌政府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需要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同时确保其长远生计得到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每三年至 法律分析 许昌政府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时需要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同时确保其长远生计得到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土地征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具体程序为: 1、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村委会或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3、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4、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按照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决议。 村委会作为被征收主体的,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为了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国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如果因为征收土地的赔偿金额以及赔偿的项目上出现了任何的争议,双方也是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诉讼方式来解决,双方也是不可以使用任何的暴力行为和手段的。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征地补偿条例》的规定,征地补偿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国务院备案。许昌市作为河南省的一个地级市,其征地补偿标准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和《河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第五条的规定,许昌市征地补偿标准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具体标准如下: 1. 土地补偿费:根据土地用途、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等因素,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2. 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征地农民人数、口粮标准等因素,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据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损失程度以及青苗的生长情况等因素,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许昌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数值,需要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和规定来确定。如果您需要了解您所在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请咨询当地政府相关部门。 结语 许昌政府的征地补偿标准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需要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同时确保其长远生计得到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每三年至少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对于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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