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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事业人员工作年限如何认定
释义
    1955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间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中,对“工作年限”没有下定义,而是通过列举不同情况,作了一些具体规定。概括起来说,工作年限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在国营、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单位和民主党中工作及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工作人员被抽调到干部学校、训练班和抗日军政大学、陕北大学、中国女子大学等学校学习时间,都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但是,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计算工作年限(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工作年限”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工作年限”与“本企业工龄”的计算办法有所不同,但其作用都是一样的。从以上几个工龄的名词名义可以看出,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连续工作或劳动时间,叫工作年限,在公司、厂矿等企业单位连续工作或劳动的时间,叫连续工龄;建国前所有以工资收入为生活来源的工作或劳动的时间(包括在本单位以前工作或劳动的时间),叫一般工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的关系是,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一般工龄则不一定都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除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这部分一般工龄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外,其他部分不能计算为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
    根据黑人字[1987]21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在私营企业、学校、医院的工作时间,虽然可以计算连续工龄,但不计发工龄津贴。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达前,一般工龄和工作年限,连续工龄一样,都是计算工作人员退休待遇的尺度。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发后,只按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计发退休费,其他待遇也只按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计发。因此,一般工龄已失去计算尺度的意义。现在人们习惯上已将工龄与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同等看待。所以,现在所说的工龄,就是指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
    工作年限是我国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的劳动法律用语。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民主革命政权机关工作的时间,应当计算为工作时间。
    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在计算退职金、退休金时,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和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但情节较轻,并且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其受处分以前工作的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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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4:1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