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 我国《民法典》规定有收养篇,其第1093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是急需要一定条件的,不符合收养条件,不可能收养成功。根据规定,具体可包括如下方面: 1.有资格的送养人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2.有资格的收养人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1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30周岁。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2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上述无子女或者只有1名子女规定的限制。 另,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收养孩子,可以让律师介入协助处理。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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