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拒绝公司调岗并离职有补偿吗 |
释义 |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是否有权拒绝公司要求调岗并离职?员工能否要求赔偿?若员工拒绝,他们能否要求赔偿?离职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调岗降薪知情权,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若劳动者未同意的,用人单位调岗降薪的,劳动者可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 法律分析 公司要求员工调岗并离职,员工是否有权拒绝?如果员工拒绝,他们能否要求赔偿? 调岗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若劳动者未同意的,用人单位调岗降薪的,劳动者可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已经同意调岗降薪的,再辞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离职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怎么算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的离职补偿金是按月工资计算的,而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 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违法解除或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时,司法机关一般认定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违法,同时已经确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样将没有任何用人单位再愿意主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迫使劳动者不得不参加到解决劳动纠纷的司法程序中,这样诉讼既使劳动者损失了财力更浪费了时间。而后得出的结果却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就应当得到的经济利益。 确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行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不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还是由司法机关确认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只要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没有支付,在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同时也应当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这样才能够真正规范用人单位的用人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遵循法律法规设定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的立法本意。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离职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纠纷,应当通过诉讼解决。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离职员工可能会要求赔偿。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因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受到行政处罚,给职工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少付劳动报酬,经劳动者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离职员工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要求赔偿。但是,要求赔偿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且需要有明确的证据来证明用人单位的过错行为。如果遇到纠纷,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员工在面临公司要求调岗并离职的情况下,有权拒绝。若员工拒绝,他们可以要求赔偿。调岗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若劳动者未同意的,用人单位调岗降薪的,劳动者可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已经同意调岗降薪的,再辞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离职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将面临司法程序的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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