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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实际经营者与登记经营者不一致的责任承担
释义
    在实践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存在合伙情形时,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责任主体,但是,存在租赁、转让情形时,因为实际的经营者是直接受益人,与起诉人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故以实际经营者为责任主体,以登记的经营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相对合理。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人可以变更么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人不可变更。因为个体工商户没有法人资格,只能变更经营者。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述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二、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
    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为经营者,包括合法、非法经营的经营者。
    2、客观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3、在不正当竞争中,其他市场主体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4、损失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三、个体工商户如何参与诉讼
    个体工商户应这样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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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20: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