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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因管理之债的定义与特点
释义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无因管理事实而形成的债务关系;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多个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务;共益债权是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费用在清偿时优先于其他债权的民事权利。
    法律分析
    一、无因管理之债是指什么
    无因管理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其中管理人负有将管理事实和情况告知本人,并将管理事务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债务,而本人则负有偿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费用,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选择之债的规定是什么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
    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
    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和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必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
    物或者行为、特定物及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与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里均可用于选择。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三、共益债权指的是什么
    共益债权是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与破产费用在清偿时优先于其他债权。
    共益债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否存在共益债权,是否要求清偿,应该由债权人确定。
    因为从本质上来说,共益债权对于债权人仍然是私权,所以如何处分完全取决于债权人。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结语
    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律规定下,管理人与本人因无因管理事实而产生的债务关系。管理人应向本人告知管理事实和情况,并交付管理事务所得利益,本人则应偿付管理人的必要费用和赔偿损失。选择之债是指当债务关系成立时有多个给付标的可供选择的债务。共益债权是指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费用清偿时优先于其他债权的民事权利。具体的债务种类包括双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债务、无因管理产生的债务、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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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