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户口本民族成分变更办理条件 |
释义 | 该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标准。材料齐全是指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材料,而符合法定标准则包括申请内容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依据是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并且明确了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流程和时限。 法律分析 一、关于北京市户口本民族成分变更的申请条件 要想申请北京市户口本民族成分变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材料齐全: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 符合法定标准:申请的内容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请注意,以上内容已经过时,无法反映当前北京市户口本民族成分变更的具体要求。如需了解最新的政策,请咨询相关部门。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且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二、北京户口本民族成分变更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拓展延伸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出入境人员户口本民族变更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北京市户口本民族成分变更申请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 申请人应具有北京市户籍; 2. 申请人应具有中国国籍; 3. 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 5. 申请人应具有合法稳定的住所; 6. 申请人应具有合法稳定的职业; 7. 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资金来源。 综上所述,北京市户口本民族成分变更申请条件较为严格,需要申请人满足多个条件。如果您需要进行此项申请,建议您事先准备相关材料,以免因不符合条件而无法办理。 结语 北京市户口本民族成分变更的申请条件已经过时,无法反映当前北京市户口本民族成分变更的具体要求。如需了解最新的政策,请咨询相关部门。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但需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且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办理民族成份变更时,应遵循《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05-19)\t第二十条\t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自治地方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中央财政设立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地方财政相应安排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 国家积极创造条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的义务教育给予重点支持,并逐步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农村实行免费义务教育。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03-02)\t第十二条\t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05-19)\t第二十一条\t国家帮助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高等教育,办好民族院校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高等学校以及民族院校的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招生,给予特殊的政策扶持。 各类高等学校面向民族自治地方招生时,招生比例按规模同比增长并适当倾斜。对报考专科、本科和研究生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时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加分或者降分的办法,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并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