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财产分割的正确方式 |
释义 |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而父母财产不可分配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应均等分割,但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有所差别。分割时考虑共同经营、彩礼退还、合伙经营、无收益养殖等情况。对不宜分割的房屋应根据住房情况和抚养子女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并给予补偿。婚前个人财产的自然毁损不可抵偿。 法律分析 离婚后父母财产是不可以分配处理的,离婚时只能对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而对于父母财产是没有分配和处理权的,其财产权本身就是父母的,则需要由父母来决定怎样分配和处理。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结语 离婚后,父母财产无需分配处理,只需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按原则均等分割,但根据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可有所差别。分割时,个人专用物品归个人所有。对于分居两地管理的共同财产,各自归所管理方所有,差额可由多方抵偿。未共同生活前给付的彩礼可要求退还。夫妻共同经营的财产可给一方所有,另一方应得补偿。对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应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修缮、装修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补偿给另一方。索取财物的可酌情返还或按赠与处理。不宜分割使用的共有房屋应给予一方所有,并补偿另一方。离婚时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应适当照顾。婚前个人财产自然毁损不可抵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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