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相关法律没有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报装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管理的需要,必须要穿上统一的服装。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应当根据不同情节依法分别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一)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的;
 (二)殴打、体罚、虐待、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
 (四)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吞食异物以及隐藏违禁品的;
 (五)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
 (六)袭击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的;
 (七)违反拘留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被拘留人的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并记录在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第三十六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依法对其使用警械:
 (一)因病出所治疗,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残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
 (二)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由管教民警提出,填写使用警械审批表,由拘留所所长批准。使用警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安全危险消除或者被拘留人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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