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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可撤销婚姻和登记瑕疵
释义
    可撤销婚姻
    1、什么叫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
    2、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一种情形:
    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其中,对该条中的“胁迫”一词,如何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所做的司法解释中,将“胁迫”定义为: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3、请求撤销婚姻的程序
    (1)行政程序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2)司法程序,即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当事人受胁迫结婚,但不完全符合上述(一)中的条件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登记瑕疵的婚姻
    1、婚姻登记瑕疵的情形
    (1)登记机关管辖不当
    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瑕疵表现为,如当事人违反须到男女双方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之规定,而到异地办理;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未到指定的机关办理等。
    (2)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
    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婚姻登记的瑕疵在于,如当事人弄虚作假、篡改年龄;或使用他人的身份证明、伪造证件等。从而导致未具备法定条件的当事人领取结婚证明。
    (3)主体身份不符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的瑕疵表现为,如并非当事人亲自到场,由他人代理。或当事人一方到场,另一方由他人代理。
    (4)结婚证书记载错误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实务中存在打印错误、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的结婚证上姓名与身份证明不一致,以及两人的结婚证书上记载的时间不一致等等情形。
    2、对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
    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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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0 12:5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