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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上市的条件是什么?
释义
    法律分析:公司上市的条件是
    1、公司应该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并且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2、公司缴纳的注册资本和办理发起人或者是股东用作出资的各项财产的转移手续应该足额完成;
    3、公司的股权清晰并且没有相关的纠纷问题,最近三年内主营的业务、高层管理人员没有太大变更,实际的控股人没有变更;
    4、公司应该依法建立建全的相关机构和内部的控制制度,并且相关机构和内部人员都要依法履行职责;
    5、公司要有健全、有效的资金管理制度,资产的质量好,负债的结构合理,盈利的能力比较强,资金流正常;
    6、公司应该依法纳税,并且申报的文件要合法合规、财务报告要真实准确。
    一、挂名股东一般会判多少年
    挂名股东其实并不是真正的股东,只是持有一部分的公司股份而已,要是公司有刑事责任问题需要承担的话,其实跟挂名股东并没有太大的联系。股东个人触犯刑法,应当依照刑法规定处罚。
    挂名股东产生的原因很多,常见的有实际出资人不便于出面,为了享受或规避国家对于公司待遇的法律和政策,为了逃避相应的出资责任,因此而产生挂名股东。
    我国法律并未明文否认挂名股东的合法性,控股股东可以对公司运作施加重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控股股东需要规范以下行为:
    1、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时应确保分离社会职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福利性机构及其设施不得进入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损害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3、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4、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5、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6、控股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是什么
    控股子公司是指其公司出资或股份的50%以上被另一家公司所控制,但未达到100%。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以及上市公司资产控制的要求,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权,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协商制定其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本公司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公司通过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办法实现对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监控。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协商后推荐,若董事长、经理层意见不一致时,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八条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第十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二条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三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四条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第二十条 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二)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三)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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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3:3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