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港公证机构设立批准流程有哪些 |
释义 | 一、贵港公证机构设立批准流程有哪些 1、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2、司法局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 3、审查(共限6个工作日); 4、局领导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意见(限1个工作日); 5、将申请材料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限5个工作日,不计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二、贵港公证机构设立批准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五号修改)第八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三、贵港公证机构设立批准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对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对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在决定中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批准设立公证机构的决定,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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