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拒赔乳腺癌是否存在恶意拒赔行为需考虑具体情况。如果保险公司未在合同中规定对乳腺癌的免责条款,且投保人已正常缴纳保费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保险公司拒赔则存在恶意拒赔行为。若确有乳腺癌免责条款或投保人未履行约定手续等情况,拒赔即合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对保险金的支付等事项,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对保险金的支付等事项,应当明确告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本法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致使保险人不能获得有关事项的真实情况,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拒不支付保险金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