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格权身份权的区别 |
释义 | 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取得原因不同。自然人的人格权基于出生而取得,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基于依法成立的事实而取得;身份权则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取得。 2、权利性质不同。人格权纯为一种权利,而身份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但大多数在权利中包含义务;人格权纯为一种支配权,而身份权除荣誉权外必以相对人存在为前提,往往需要相对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可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法律上的效果,故身份权严格地说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的性质。 3、利益归属不同。人格权的利益只归属于权利人自身;而有些身份权如亲权更主要是为了相对人的利益。 4、权利期限不同。人格权是无期限的权利;而身份权是以特定身份的存在为其存续的前提。 一、民事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一)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 (1)所有权为自物权。 (2)所有权为独占权。 (3)所有权为原始物权。 (4)所有权为完全物权。 (5)所有权是具有弹性力、回归力的权利。 (二)债权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引起债发生的主要根据有: 1.合同之债。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非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 3.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不应获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4.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行为。 5.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指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单方法律行为能在与该行为有关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的关系。 (三)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与其生命和身份延续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内容。 (1)人格权,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 (2)身份权,指因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四)财产继承权 中国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二、支配权的种类 (一)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对物进行支配而享有利益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 (二)人身权 人身权是身份权与人格权的合称。有的学者认为,“人身权”不能表示“人格权”的意义和范围,而“身份权”一词中的“身份”有中世纪法律用语的气味,用来表示现代的民事权利很不确切,容易引起误会,应直接以“人格权”与“亲属权”表达。我们认为,这种意见颇有道理,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看,也鲜有以人身权指称人格权与亲属权者。人身权虽然具有绝对性,但是否具有可支配性不无疑问。因为对于人身权这样的原权利,权利主体是不能随意支配的,因侵犯人身权而产生的救济权,权利主体可以放弃但却不能转让或者抵销。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以对人的智力成果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者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者无体物,所以,既不属于财产权也不属于人格权。另外,知识产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只是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有经济性与非经济性,因此,没有必要把知识产权说成是两类权利的结合。 2.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可以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为他种支配,具有排他性、可转移性。 3.知识产权在许多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知识产权虽然属于私权,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社会文化和产业的发展有密切关系,不宜为任何人长期独占,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许多限制: (1)对权利的取得规定了许多积极与消极条件; (2)对权利的存续期有特别规定; (3)权利人负有一定的使用或者实施的义务,法律规定有强制许可或者强制实施许可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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