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宁怎么办理居住证 |
释义 | 南宁居住证的办理流程包括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审核、合成人像和个人化信息、制证等步骤。办理居住证需要前往受理单位,提交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当场审核,审核通过后当场受理,审核不符合要求则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办理居住证需要录入信息系统查询是否在区内首次办证,首次办证免费,非首次办证按规定收取每证20元工本费。合成人像和个人化信息后,经逐级审核上传制证信息到区公安厅制证中心安排制证,出具 法律分析 南宁居住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1. 办证人前往受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单位当场审核办证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3. 如果审核通过,办证人即可获得南宁居住证。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将办证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录入信息系统,查询是否在区内首次办证。首次办证的免费,非首次办证的按规定收取每证20元工本费。 (三)合成人像和个人化信息,经逐级审核后上传制证信息到区公安厅制证中心安排制证。 (四)出具受理回执。 二、什么是居住证 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发达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经验。持有居住证者,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 三、相关法律法规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以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南宁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首府,也对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提供了相应的办理流程和材料要求。 南宁办理居住证的流程和材料可能因个人情况而异,但一般来说,流动人口需要携带以下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 1. 身份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 户口簿:如果持有的是户口簿,需要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 居住证申请表: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申请表》; 4. 近期一寸彩色照片:需要提供近期一寸彩色照片1张; 5. 房屋租赁合同或购房证明:提供在南宁实际居住地内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购房证明; 6. 就业证明:提供在南宁实际就业的单位出具的证明; 7. 学生证:提供在南宁就读的学校出具的证明; 8. 纳税证明:提供近3个月内在南宁累计纳税满1800元的证明。 办理完居住证后,流动人口可以在南宁享受一系列便利和服务,如子女入学、公共交通、医疗等。同时,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流动人口还可以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如参加社会保险、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等。 因此,如果您需要办理居住证,建议您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办理,以便享受南宁的便利和服务。 结语 南宁居住证的办理流程包括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审核、合成人像和个人化信息上传制证中心、出具受理回执等步骤。办理居住证需要前往受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当场审核,审核通过后当场受理,审核不符合要求则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办理居住证需要缴纳每证20元工本费,首次办理免费。持有居住证者可以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居住证暂行条例》。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