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自书遗嘱 是指 遗嘱 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亡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 证据 的,视为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并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所以自书遗嘱不宜打印,建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亲笔书写。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