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
释义 | 1.关于行政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行政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备案等手续生效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2.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订立的行政合同应当无效;依据无效的具体订立的行政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3.行政合同的效力的影响因素 行政合同效力主要包括主体标准、目的标准与行政优益权标准三种。 (1)主体标准、即主体之一是否为行政机关; (2)目的标准,即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公共利益还是签约主体的个体私利。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完成行政任务,为公共利益;民商事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合同主体的个体利益。 (3)行政优益标准,即从合同主体是否享有行政优益权进行判断。 换言之,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过程中,行政机关是否居于主导地位,行政职权是否在合同履行中直主导作用,行政主体是否享有合同的发起权、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权等。在其权利义务的约定上,是否体现行政管理关系,是否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合同内容体现出不平等的行政管理关系,则为行政合同,反之,则为民商事合同。 一、行政法律行为不包括哪些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 以上是关于行政法律行为的特征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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