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最高人民法院: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2.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3.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4.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一、三级高级法官是正处。 员额法官有单独的职务序列,薪酬制度与普通公务员不同。基层法院即县级法院的法官职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五级法官、四级法官、三级法官、二级法官、一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三级法官二级法官对应副科级待遇,一级法官对应正科级待遇。四级高级法官对应副处级待遇,三级高级法官对应正处级。 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之后,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基础性改革试点正式拉开帷幕。其中,建立和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被认为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大重头戏。所谓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就是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第二十九条 法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