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三级高级法官对应的行政级别是正处级,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为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高级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为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为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为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三级高级法官不是具体的职务,是员额法官中的一个职级,相当于正处级。2019年6月,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开始并行以后,法官的职级晋升有别于普通公务员,有其单独的职级晋升序列。正处级领导主要包括市中级法院常务副院长、省高院庭长等实职领导,这类法官职级自然对应三级高级法官,多数人都可以晋升到二级高级法官,享受副厅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二十九条 法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