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处理办法内容 |
释义 | 什么是履行判决: 履行判决是对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所作的判决。它主要适用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4、5、6项规定的三类案件:(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3)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履行判决的执行力如何: 所谓执行力,是指通过民事执行程序使判决中所确定的内容(给付义务)得以现实化的效力。或者说,判决中具有给付内容时,当事人可以据此在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形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处理办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如果拒绝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至100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进行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即依据刑法第157条规定,视其具体情节,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律聊律师提醒您,行政机关如果拒绝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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