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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原告方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释义
    一、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原告方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在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要证明自己的赔偿权利存在就应证明侵权责任三个方面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合格;
    2、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失(即损害后果);
    3、产品缺陷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原告没有证明上述三个要件的存在,那么就只能得出他所主张的权利不存在的结论。
    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分为受害人的举证责任、生产者的举证责任和销售者的免责举证责任。在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中,消费者既可以向生产者主张,也可以向销售者主张赔偿的权利。如果是通过商场、展销会、交易市场等场所购买的商品,还可以起诉活动开办者、柜台的所有者。新消法颁布后,网络购物中的网络交易平台也可能成为被告,在其不能提供生产者或销售者信息的情况下,需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二、产品质量纠纷案件有哪些特征?
    1、对象的广泛性。此类纠纷涉及的对象包括普通日用商品、食品、药品、大宗商品、奢侈品等多种产品类型,其中较为典型和多发的纠纷有,大宗消费品如汽车、家用电器如空调、热水器、保健类食品药品,以及珠宝玉器交易等。产品责任纠纷类型的多样性和关乎民生的特点。
    2、责任主体的多重性。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运输及仓储人都可能成为责任主体。同时,为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法律也赋予消费者既可以向生产者主张,也可以向销售者主张赔偿的权利。此类纠纷的责任主体可能呈现多重性。
    3、损害后果的复合性。在实践中,产品因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的损害往往不是单一的,除了对产品本身以及其他的财产损害以外,还可能造成人的安全、健康等人身损害,结果严重的甚至可能造成精神损害,此类纠纷的损害后果呈现出复合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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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2: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