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东危房改造补贴条件 |
释义 | 今年,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实施20万户农村危旧房改造,省级财政每户补助2000元,非财政直管县由市县财政每户配套2000元(具体分担比例自行确定),财政直管县每户配套2000元。省建设厅、省财政厅4月12日下发了《关于下达2010年全省农村危旧房改造计划的通知》(甘建村[2010]142号),将今年20万户省级农村危旧房改造计划下达各地。4月28日又联合下发了《关于预拨2010年农村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甘财社[2010]38号),向各地预拨了50%的补助资金(每户1000元)。近日,中央下达我省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计划7.4万户,户均补助6000元。其中,边境县农村危房改造、节能示范户分别为500户和3500户,每户再补助2000元。为了最大限度发挥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对农村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作用,切实解决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以下简称“特困户”)的建房问题,结合2009年全省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情况,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今年中央农村危房改造和省级农村危旧房改造资金使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一、中央农村危房改造与省级农村危旧房改造重叠实施。近期,7.4万户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计划已分解下达各地,其改造户数将包含在省上实施的20万户农村危旧房改造户数之中叠加实施。各地必须如期完成下达的省级农村危旧房改造计划和其中包括的中央下达的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实施对象必须为居住在危房中的“特困户”。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另行下达。 二、鼓励实行差异化补助标准。根据2009年实施情况,大部分地区将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按照统一标准平均补助给农户,导致改造户大部分为有自筹能力的农村中等收入以上农户。而农村“特困户”由于收入低,财政补助资金有限,没有自筹能力建设具有基本居住条件的农房。这样,将导致农村最需要解决住房问题的“特困户”群体错失享受农村危旧房改造政策的机会。为把实事办好、办实,真正解决农村贫困群众建房难的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在实施农村危旧房改造中,依据改造户贫困状况,对拆旧建新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将省、市(州)、县(市、区)及中央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差异化的补助标准,即按照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农村残疾人贫困户、其他贫困户和一般农户给予不同标准的资金补助,原则上向“特困户”倾斜。为此,提出差异化补助指导性标准(见附表),请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实行差异化补助标准后,各县市区危旧房改造总户数和总资金不能突破或压缩,保证总体任务量和资金的平衡。同时,凡享受差异化补助标准、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特困户”,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其他贫困户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以维修加固方式进行农村危旧房改造的,补助标准各地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省级确定的每户4000元补助标准。申请农村低收入住房改造补助必须符合两个基本条件,即:一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3300元;二是现居住住房为砖瓦房且为穿风漏雨,随时有倒塌的可能或茅草房。申报程序为: 一、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户向村委提出申请; 二、村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确定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拟镇扶贫办办理相关手续; 四、县电视台进行滚动播放公示7天; 五、住房改造户的住房改造完工后,县验收组进行实地验收; 六、验收合格后方可拨付补助款。未申请或不符合申请补助的对象,不列入补助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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