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产假是按工作日计算吗 |
释义 | 该法规主要规定了产假的相关内容,包括产假时间、奖励假、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等。同时,规定了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权益,如产前休假、难产增加产假等。此外,对于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产假应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不再补假。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增加的奖励假性质仍旧是产假,因此仍旧包括各种节、假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结语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产假应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不再补假。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增加的奖励假性质仍旧是产假,因此仍旧包括各种节、假日。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对女职工的产假、生育津贴、医疗费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女职工的权益。因此,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为女职工提供合理的产假、假期、生育津贴等福利,以维护员工的权益。 法律依据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12-11)\t第七条\t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12-11)\t第六条\t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劳动保险条例(1953-01-02)\t第二十六条\t各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应按月审核劳动保险基金收支帐目及本条例所规定的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的各项费用,并公布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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