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要赔偿承揽人的损失。如果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的,定作人也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这种情况不必赔偿承揽人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第七百八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