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房产拍卖流程讲解 |
释义 | 法院拍卖房子一共有四个流程:拍卖前,查封房屋;拍卖前,评估房屋;确定拍卖保留价;拍卖(可以拍卖三次)。 拍卖房子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到房管局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 二、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三、评估结果出来后,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拍卖保留价。 四、拍卖 1、第一次拍卖(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2、第二次拍卖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3、第三次拍卖 (1)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2)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3)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1、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2、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二、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 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 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 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 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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