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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有哪些?
释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责任的界定是长期困扰监理行业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当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等需要追究责任人的事故时,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往往处于不知所措或惊慌失措的被动状态。用辞职来形容他们此时的处境再合适不过了。本文试图通过对工程监理责任边界的研究,明确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的事故责任。一、工程监理的责任范围工程监理的责任范围应主要涵盖两个方面:一是必须与工程本身有关,现场管理不同于工程管理,前者是承包商的责任范围,后者是监理的责任范围。对于任何与工程本身无关的责任事故,都没有追究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责任的依据。比如临时建筑、临时用电、脚手架的搭设、各种建筑材料的装卸、现场运输设备的操作等。,不构成工程本身,所以即使发生责任事故,监理企业或监理方也不应承担责任。其次,必须涉及工程质量,因为业主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工程监理企业作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其权力、责任和义务来源于业主的委托。任何监理企业都不能在业主委托之外产生新的权力和义务。因此,监理企业不仅要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还要对工程质量事故引发的其他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承担责任。二、工程监理责任的依据监理企业责任的依据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工期和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理。”该法明确规定,监理企业应实行投资、工期和质量三控制。《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委托合同执行。”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几项特定事务,也可以委托受托人处理全部一般事务。”以上两条规定了工程监理的基本依据,揭示了“协议大于法律”的市场经济基本理念。《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工程项目,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其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本法界定了工程项目强制性监理招标的范围。与本法相配套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一条明确规定,以合理低价中标。《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款不仅明确了监理企业对工程质量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还规定了监理企业对工程安全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其次,监理责任的来源应主要通过监理委托合同来体现。目前可以参考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因为业主的所有责任都可能委托给监理企业。我们认为,监理企业应认真研究分析现行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关于监理责任的相关规定,尽量在委托监理合同中补充可能涉及监理责任的内容并予以明确规定,监理企业应严格按照监理合同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委托合同将是监理企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明确监理事故责任的最基本依据。三。工程监理责任的认定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因工程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的不作为、失职、渎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一)不作为行为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2.监督人员现场发现施工企业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未制止或责令立即整改的;3.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未发出暂停施工指令的;4.工程监理企业未审查施工企业的安全措施并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5.违反监理合同的其他不作为行为。(2)失职或渎职:1。监管人员违章指挥或下达错误指令;2.按资质等级签订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3.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4.相应的检验项目未进行检验,或者与现场监管相对应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未进行现场监管的;5.转让监理业务,造成质量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6.违反监理合同的其他失职或渎职行为。由于缺乏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据,一些监理责任的界定非常困难,因此成立工程监理责任事故鉴定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但其组织形式、运行方式、管理体制以及与现行法律制度的衔接仍需进一步深入研究。
    检查设计是否合理,检查施工图纸有无错误,检查施工部门是否按图纸施工,保管施工档案,做好善后工作。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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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4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