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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n+1和2n赔偿规则
释义
    +1和2的赔偿规则包括:
    1、2是指双倍的赔偿金,一般用于公司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之下;
    2、+1是指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般用于公司未未继续履行合同并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通常情况下需额外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一、+1缴税规定包括: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1和2的区别包括:
    1、离职性质不同。2意为着双倍补偿,原因在于公司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意味着双方有主观、客观原因导致的离职,属于正常经济补偿;
    2、计算方式不同。2就是按照2倍的月工资赔偿。一般的劳动经济补偿是每工作一年就补偿1个月的工资,这就是倍补偿。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合法的范围内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就需要赔偿+1个月的工资。但是有些情形是不允许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员工,那么就要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劳动补偿金和赔偿金都是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适用的,劳动补偿金在法条中的规定是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双倍经济补偿金支付的赔偿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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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6:3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