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后对方不执行赔偿怎么办 |
释义 | 1.与被执行人进行交涉,提出抗议,要求对方配合执行仲裁结果,注意控制情绪不要起冲突。 2.请当地的司法人员进行司法调节,由司法人员督促被执行仲裁结果的一方依法执行仲裁结果。 3.国家机关所作出仲裁结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仲裁结果,可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对方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商事仲裁裁决生效后,对方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规定,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现行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如果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具体仲裁裁决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依上级法院的指令取得相应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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