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成为公积金共同还款人 |
释义 | 公积金贷款的还款人需要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如果还没有达到贷款资格,可以通过组合贷款的方式。在办理夫妻共同贷款买房的流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签约的双方需要亲自到场;2、申请房贷和办理过户手续时也需要双方亲自到场;3、办理过户手续时需要双方同时到场签字确认。设立共同参贷人的主要原因在于扩大贷款的额度,住房公积金也可以提高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法律分析 公积金贷款的还款人需要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这里说的共同的还款人与商业的贷款有所不同的,其实就是你俩的公积金余额加起来再乘以1.5倍,可以贷的比一个人贷的数目多。如果你没有缴纳公积金或者还没有达到贷款资格,那只能通过组合的贷款的方式了,在商业贷款部分成为爱人的共同还款人。 办理夫妻的共同的贷款买房的流程中的注意事项的 1、签约的双方的亲自到场的:在买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的签约的过程的,如签订买卖合同、申请的房贷以及交易的过户等啊,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一般情况下,共同买房时房产证上要载明两个人的名字,则应双方亲自到场;如一方不能到场办理手续,则必须办理公证授权委托手续。 2、除了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之外,申请房贷、办理过户手续时,也需要双方亲自到场。专家解释说,在申请房贷时,有些时候会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因此银行方面需同时考察两人的资质,办理相关手续时也必须同时签字。 3、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则上要求同时到场,因为根据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但如果无法到场,也必须办理公证收取委托手续,并将相关事宜交代清。 为什么要设立“共同参贷人”?主要的原因在于扩大贷款的额度。现在不少银行在审批住房贷款的时候,都要求每个月的还贷额不能超过贷款人月收入的一半。 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因素当然就是住房公积金。夫妻一起去申请住房贷款,可以提高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或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审核同意,处于缓缴、封存或者退休销户状态的缴存职工。 (六)调整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5年,最长可计算到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 (七)调整月还款额上限。在保证借款申请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根据借款申请人所申请贷款金额、期限及适用利率,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月均还款额不应超过借款申请人月收入的60%。 夫妻共同贷款买房子有以上的很多的优势,我们在夫妻共同买房子的时候也需要注意以上的事项,公积金共同贷款买房子有一定的条件的和需要走一定的流程的。所以,大家在办理这方面手续的时候要注意了。 拓展延伸 公积金贷款共同还款人是指在公积金贷款中,除了借款人本人外,还有一人或者数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共同还款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共同还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 2. 共同还款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共同还款人应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 4. 共同还款人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 如果共同还款人未能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及时采取措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公积金贷款的还款人需要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共同还款人是指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没有公积金贷款资格,无法单独贷款时,可以通过组合贷款方式,将商业贷款部分作为爱人的共同还款人。在办理夫妻共同贷款买房的流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签约双方需亲自到场,如有一方不能到场,需办理公证授权委托手续;2、申请房贷和过户手续时,双方需亲自到场;3、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则上要求双方同时到场签字确认。设立共同参贷人的主要原因在于扩大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也可以提高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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