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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事的职责和权限详解
释义
    监事职责和权限包括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行为、核对财务资料、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等;监事一般构成是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的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监事行使职权包括检查财务、监督董事、提议罢免、召开股东会、提案、起诉等。
    法律分析
    一、监事职责和权限有哪些
    (1)检查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查阅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总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的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师帮助复审;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和对董事起诉;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
    (9)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10)负责对公司重大事项及方案的检查、监督。
    二、监事一般构成是怎样的呢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结语
    监事作为公司的监督者,拥有广泛的职责和权限。他们可以检查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账簿和会计资料,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向他们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同时,监事还有权对董事和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要求他们纠正违法行为,核对财务资料,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和起诉,并拥有其他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监事会的构成一般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行使的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议召开股东会、提起诉讼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股 东 大 会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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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0: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