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拍卖、出售抵押财产的价款按下列规定清偿: 1、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清偿顺序将根据登记时间确定。这是按照按照抵押登记时间确定清偿顺序的原则,既适用于房地产抵押,也适用于动产抵押。几项登记抵押按登记顺序清偿; 2、抵押权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赔偿。这一原则是针对动产抵押的; 3、最押权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这一原则也是针对动产抵押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