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三次签合同是否是无固定期限的? |
释义 | 合同期限灵活,劳动者有权选择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签订合同,不一定要在第三次签订时选择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同意可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可自行决定,只需注明劳动者主动要求。无固定期限合同允许劳动者提前解除,到期后可续约或不续约。第三次签订时,劳动者主张无固定期限合同必须同意,除非劳动者自愿选择固定期限合同。此举是对长期贡献员工的补偿与待遇。 法律分析 不一定的。劳动合同第三次不是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之后,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了三次劳动合同不是必须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的第三次劳动合同签订,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愿意订立固定期限的,单位也同意的话,双方可以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同意,则后续的合同期限可随意定,这个在法律上没有限制的(有限制的只在试用期阶段有规定而已)。关键在合同上要注明“是劳动者主动要求订立固定期劳动合同”,这样单位就不算违法。其实这两者没有什么关系,只是一个不过是合同明文规定了一定的劳动合同履行时间。而无固定劳动合同就是劳动者有权可以在任何时间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已。合同到期后,再按前述做法继续签新合同,或者不想做下去就不再续约合同就行。在第三次的合同签订过程中只要是劳动者主张要求的更换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就必须同意,这是对单位有长期贡献的员工的一种补偿与待遇,但如果是员工出于自愿签固定合同的情况例外。 拓展延伸 法律视角下的第三次签合同:固定期限与无固定期限的区别与影响 第三次签合同在法律视角下涉及到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情况。固定期限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开始和结束日期,双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而无固定期限合同则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结束日期,双方可以根据需要随时终止合同。这两种合同类型在法律效果和权益保护方面存在一些差异。固定期限合同通常具有较强的合同稳定性,双方在约定期限内都有义务履行合同,提前解除可能会导致违约责任。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相对灵活,但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解除程序。在签署第三次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合同期限类型,并充分了解其带来的权益和责任变化,以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合法合规地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合同签订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协商结果选择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合同。在第三次签订合同时,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同意。这是对长期为单位做出贡献的员工的一种补偿与待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需明确约定合同期限类型,充分了解权益和责任的变化,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在任何时间提前30天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选择继续签订新合同或不再续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们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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