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1、交通部门现场调查。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为检验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相关证件。 2、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警察部门调查后,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和过失的严重性,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交通部门组织赔偿调停。确认伤者治疗结束或确定伤害结果后,如果事故当事人同意进行赔偿调停,交通警察部门可以组织调停。调停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无法调停,填写《调停结束书》,通知当事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申请调解,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 4、向人民法院起诉。委托律师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在事故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可以通过法院主持调停,达成调停协议。调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5、申请强制执行。判决履行义务人在判决或调解确定期限内未履行赔偿义务时,原告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执行局向赔偿义务人强制执行赔偿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