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五年选举一次。 法律依据: 《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规程》 第七条 社区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会议民主选举产生。社区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 第八条:社区选举委员会成立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发布公告。 第九条:按照回避原则,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如遇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立即辞职:本人被提名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并决定参加选举的;本人的直系亲属被提名为正式候选人并决定参加选举的。由此造成的空缺名额,应按选举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或再选举一次,并保持社区选举委员会单数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