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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清算税收滞金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是什么
释义
    《破产法》排斥了税收债权申报的优先性。
    《破产法》第48条规定,除劳动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外,债权申报是其他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重要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滞纳金只应计算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破产案件受理后则不宜再计算税收滞纳金。一旦进入破产程序,税务机关对于即使尚未解除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的税收债权而言,优先性将丧失。《破产法》中管理人的职责中不包含对企业破产申请前税收的清算,隐形的税收债权,即使组织检查,只能做补充申报。
    现行的税收管理制度导致破产企业债权管理的不规范。目前,征税权主体泛指国家,税收破产债权的申报主体就是税务机关。由于不同地区、国地税之间管理模式各不相同,由哪级机关,哪个部门,在哪个时间进行税收债权申报、监督和过程控制,均缺乏明确规范,导致税收债权的申报被动、滞后。
    管理原因导致破产企业税收债权实现乏力。信息共享不到位,导致企业破产清算通告地税部门不能有效的掌握,以至于错过了申请税款债权的时间。对于破产企业的欠税,目前仅对系统中产生的欠税申请债权,具体企业其他因未申报而导致的欠税情况掌握不实,导致破产清算介入被动。
    完善破产税收管理的相关建议
    1、加强税收债权确认。增加破产管理人对税收债权确认的职责,尤其是税收债权是法律依据纳税人行为、财产和所得而设定的,人民法院在审查税收债权的界限和标准时应持审慎原则,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推动企业重组,最大限度保证国家税收权益的实现。
    2、严格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债权的减免、延期是税收优惠措施,税收优惠措施除被作为经济社会调控的手段之外,税收实体法上针对濒临破产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少之又少,而税务机关不能以法律存在缺失,拒绝执行法律,税务机关对税收债权的调整只能在法律限度之内。
    3、努力健全相关立法。加快对破产企业税费征收的相关立法,区分企业正常经营与破产清算的税费征收标准,明确对破产企业减免征收的税费种类、征收率等,确保优惠政策的可操作性。区分破产企业欠税与货款回笼与否的不同情形,对货款未回笼情况下的欠税,如未回笼资金确已无法回收,则该部分欠税不应确认,而由破产管理人向税务部门申请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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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5:4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