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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没有产权的房子合同还有效吗
释义
    本文介绍了无产权房屋合同的效力、无产权房屋是否可以出租以及产权证的办理流程。无产权房屋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效力要件时依然有效,无产权并不属于不得出租的情形。办理产权证需要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的30天内携带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材料、核实成交价格、现场评估,买卖双方当事人交纳税费,领取产权证。
    法律分析
    一、无产权房屋合同的效力如何?
    无产权房屋合同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效力要件时,依然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无产权房可以出租吗
    无产权的房可以出租。法律规定不得出租的情形有: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法律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等,无产权并不属于不得出租的情形。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产权证办理流程是什么
    产权证办理流程如下:
    1.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的30天内携带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证;
    2.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材料;
    3.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成交价格,对房屋进行现场评估;
    4.买卖双方当事人交纳税费;
    5.领取产权证。
    《不动产暂行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拓展延伸
    无产权房屋合同的效力如何?
    在房屋交易中,无产权房屋合同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具备该房屋的所有权,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完全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该合同的效力一直备受争议。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无产权房屋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合同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合同内容。
    从法律角度来看,无产权房屋合同的效力一般为效力待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无产权房屋合同的效力问题。如果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认为该合同有效;如果合同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则需要通过诉讼等途径来确定合同效力。
    在实际案例中,如果无产权房屋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那么该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此外,如果合同损害了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那么该合同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无产权房屋合同的效力问题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您或者您身边的人有关于无产权房屋合同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加准确的法律意见。
    结语
    无产权房屋合同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但符合法律规定的效力要件时依然有效。无产权房可以出租,但需遵守法律规定。产权证办理流程包括买卖双方申请、审核材料、现场评估、交纳税费和领取产权证等步骤。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时,需查验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12-29)\t第十五条\t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十五条\t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八条\t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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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1:2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