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罚是由什么机关实行的 |
释义 | 一、执行刑罚的机关有: 1、公安机关的派出所; 2、各级人民法院监狱; 3、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指导的社区矫正机构; 4、公安机关的看守所。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我国的刑罚主要分为了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而附加刑则包括了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剥夺政治权利。 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由监狱执行(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1年内的,看守所代为执行); 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执行; 未成年犯——未成年管教所执行; 罚金——原审法院执行(可与行政处罚的罚款折抵); 没收财产——原审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监外执行——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缓刑考验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 假释考验期——公安机关监督。 三、罚金的执行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关于罚金怎么执行的问题,有以下几种方式: 1、限期一次缴纳。这是指通常情况下的要求,罚金数额不大或者数额虽大,但缴纳不困难; 2、限期分期缴纳。这是在数额较大,且缴纳有困难时的情况下采用的; 3、强制缴纳。这是指该缴纳不缴纳的情况下,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4、随时追缴。在不能全部按期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任何时候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可随时追缴;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当被执行人缴纳原判的罚金有困难,经申请并查证属实可以减少或免除缴纳罚金。 实践中,针对不同的刑罚规定的执行机关是不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